赣办字〔2018〕31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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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18〕3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日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由各级党政领导同志担任林长、全面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文章,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以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利用为目标,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为核心,全面推行林长制,构建“统筹在省、组织在市、责任在县、运行在乡、管理在村”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探索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保护好江西的绿水青山,努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西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同志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总负责,同级领导同志分区负责,部门各负其责,逐级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坚持绿色发展,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尊重自然和科学规律,针对不同地方林业发展现状,分类指导、因林施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推进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坚持依法治林、完善机制。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严格依法治林管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林区安全稳定。

——坚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建立健全考核目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严格兑现奖惩,确保林长制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制度,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提高科学利用水平,实现森林资源“三保、三增、三防”(三保,即保森林覆盖率稳定、保林地面积稳定、保林区秩序稳定;三增,即增森林蓄积量、增森林面积、增林业效益;三防,即防控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到2018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以林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林长制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

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稳定在1.61亿亩,森林面积达到1.48亿亩,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以上,全省重要区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初见成效,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实现资源总量增长、森林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发达的目标。

到2035年,全省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状态,森林质量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林业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

四、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省、市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分管负责(对口联系)同志分别担任。

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林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

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林长,其他村(社区)干部担任副林长。

县级以上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林长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总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协作单位各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协作组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明确责任区域

林长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省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设区市为单位,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山头地块为单位。国有林场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林长负责。

五、工作职责


(一)林长职责

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省各级建立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省级林长负责督促协调责任区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设区市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督促指导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坚持依法治林,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县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督促责任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组织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调解山林权属争议,维护林地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县级,县级总林长和副总林长为第一责任人,林长为主要责任人。

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

村级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编办负责林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支持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等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划定生态红线,出台生态红线管控措施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及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林权争议调处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监管、监测和利用,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等工作。

(三)省林长办公室职责

落实省级林长决定的事项,负责全省林长制的组织实施。负责林长制日常事务,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报告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承办省级林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制定全省林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主要任务

(一)保护森林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严格野生动植物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野外用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加强森林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二)发展森林资源。按照“只能增绿、不能减绿”的要求,坚持扩量提质,着力抓好国土绿化,持续增加全省森林资源总量;着力抓好森林质量提升,加大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进一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构筑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林地经营者加快发展林下经济,促进林农增收;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实现我省从“绿化江西”到“美化江西”的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创新管理机制。加快建立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每块林地都有五级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负责管理。整合林业基层管理力量,建立源头监管员队伍。统筹整合森林管护资金,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的专职护林员队伍。构建行政村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一长两员”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架构,切实将森林资源保护重心向源头转移。同时,尊重林地经营者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四)强化监管手段。鼓励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探索建立“互联网+”森林资源实时监控网络;建立卫星遥感监控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森林督查机制,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快速发现和查处问题。充实森林资源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好森林公安作用,稳步推进林业综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五)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监测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数据准确性。逐步建成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实现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提供基础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是我省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也是我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设立林长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省林长制顺利推行。

(二)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各级林长制会议、工作督查督办、信息通报、考核等制度,尽快形成一系列配套齐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制度,凝聚各方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合力,着力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林业现代化体系。

(三)加大资金投入。全力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稳定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大森林质量提升、护林队伍建设及森林资源监测等方面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要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外资项目等积极投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共同保护好我省绿水青山。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同时,将林长制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五)加大宣传引导。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及公示牌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形成知晓、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的社会氛围。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为共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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