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8-09 03:53:12

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强省战略部署,发现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激发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办字〔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推荐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推荐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次认定30家,分别为文化企业20强、最具成长创新性文化企业10强,具体按照当年认定通知要求进行。

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在下一年度认定评审时需重新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规范运营2年以上,所属行业类别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文化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类企业重点考察投资规模、净利润等指标。

(二)社会效益良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内容生产和经营方向正确,社会反映良好。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吸纳人员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表彰和奖励,以及宣传文化主业等考核指标位居同行前列。

(三)经济效益突出。参考指标如下:

1.文化企业20强。要求文化主业、综合实力突出,在行业内认可度较高,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化品牌,规模位列全省同行业前列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具备健全合规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新闻信息服务类中的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企业和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类中的出版、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等企业营业收入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营业收入须达到3亿元以上,净资产1亿元以上,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

2.最具成长创新性文化企业10强。要求文化主业特色鲜明、战略清晰、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业态、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或具有“专精特新”特征,属于细分行业领域的“单项冠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在全国性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文化企业优先推荐,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的文化企业,直接列入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名单。

(四)诚信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重大负面舆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认定通知要求,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文化企业、省直单位所属文化企业,由集团本部或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重点文化企业推荐。推荐认定工作为公益性质,不得向参与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报重点文化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专利目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能有效佐证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必要材料);

(四)提供最近2年的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以税务机构出具的材料为准);

(五)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第七条 考察认定。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江西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参考指标》(见附件1),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环节,根据评分情况,提出入围企业名单,报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发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文化企业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和公布,并在省文化强省建设推进大会上集中授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的指导,在项目扶持、融资服务、人才引进、品牌宣传、培训指导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重点文化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做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条 对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撤销认定并全省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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