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1〕15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14 04:06:44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1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按规定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的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其待遇计算办法执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关于有关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印发后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跨年度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规定参保的人员,仍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同时废止,赣人社发〔2019〕21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第2点、第3点规定停止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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