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成本〔2021〕57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57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制度,规范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委制定《山东省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山东省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行为,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作为战略储备等三级负荷的海水淡化供水企业除外)实施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淡化供水成本,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采用膜法、热法等工艺脱盐生产淡水并供应城市公共管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海水淡化供水,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将海水进行必要的汲取、过滤、脱盐、矿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并将净水输送到用户的过程。
第四条 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五条 海水淡化供水成本调查,应当以调查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的合理归集进行调查。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工作。
第二章 成本构成
第七条 海水淡化供水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膜消耗费用、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水质检测费、其他相关生产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职工薪酬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海水淡化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膜法处理工艺中的膜消耗费用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用于海水淡化供水过滤、脱盐过程中的超滤膜及反渗透膜的消耗费用。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
第十二条 动力费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直接用于海水淡化供水生产及输配过程所需的电费、蒸汽费等动力费用。
第十三条 修理费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维持海水淡化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水质检测费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生产费用是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海水淡化供水企业开展海水淡化供水业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必须计提或实际缴纳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期间费用。包括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物料消耗、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
销售费用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车辆费用等,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
财务费用是指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为筹集海水淡化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税金及附加。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计入海水淡化供水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海水淡化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海水淡化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海水淡化供水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成本确认
第十九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确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复确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确定的数值。特殊引进人才工资据实。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海水淡化供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计算比例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权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并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确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因政策性等非企业可控因素造成的实际供水量不足情况除外):
固定资产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设计供水量=(全年自然天数-设计检修天数)×日设计水量
设计检修天数根据各海水淡化供水企业不同负荷类型对应的设计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核定的调查期最后一个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计算。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期间摊销计入成本,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5年分摊。
第二十五条 材料费按照海水淡化供水企业调查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确定。
第二十六条 动力费按照海水淡化供水企业调查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确定。
第二十七条 修理费按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2%确定。
第二十八条 膜消耗费用按照不少于5年摊销计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水质检测费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中的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调查期间内平均水平确定,其中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计入。
第三十一条 销售费用原则上据实。
第三十二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计算。
第三十三条 税金及附加。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调查期间最后一年水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海水淡化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海水淡化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海水淡化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海水淡化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成本根据海水淡化供水企业的供水总成本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供水单位成本=供水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
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用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七条 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成本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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