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科〔2021〕17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16 02:20:1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1〕17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等有关要求,做好在豫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周期发布和信用档案信息完善工作,现将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填报主体

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2021年7月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2021年7月1日前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明确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企业、外省进豫企业)。

二、填报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是否获得过工程造价资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情况、在本企业注册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信息(按系统提示填报);

(二)业绩信息。主要包括税票、对应合同、完成项目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成果文件(自选);

(三)优良行为信息。对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D)加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G)加分目录》中有关信息填报。

(四)不良行为信息。对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D)减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G)减分目录》有关信息填报。

三、填报方式

登录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系统登录网址:http://222.143.34.229:9900/login。

四、填报要求


(一)各企业须如实准确填报,并签署信用信息填报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模板在监管系统公告里下载),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缴纳税收等有关数据须与年度统计报表、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数据一致。我厅将不定期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

(二)认定时间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之间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于2021年7月5日前填报完毕,逾期不再补录。认定时间在2021年7月1日之后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自行填报,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业绩数据按月填报,合同发票应一一对应,并与个人业绩关联对应。2020年及2021年1-6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业绩数据于2021年7月5日前填报完毕,2021年7月之后每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业绩数据于次月5日前完成填报,未按时填报的默认为0,不再补录。

(四)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通知辖区内符合上述填报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填报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函告我厅科技与标准处。

厅科技与标准处:0371-66069856

技术支持电话:0371-61312182

技术支持QQ群:391824912  57941059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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