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社〔2021〕1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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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21〕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6日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组织实施的经费。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按照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分配审核;

(二) 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三)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填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省级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

(三)负责开展“三支一扶”人员示范性培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慰问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五)负责省级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级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同级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体检、培训、慰问等工作;

(四)负责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岗前培训、在岗脱产培训、离岗前培训和示范性培训费用,服务人员体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次性安家费,工作生活补贴,重要节日慰问,困难慰问等。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实施的市(区)级“三支一扶”计划,不列入“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生活补贴标准由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

第十条 按照缴费时点各险种当地缴费费率和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由各县(市、区)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在岗脱产培训、离岗前培训和示范性培训费用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当地公务员招录体检同等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费用按照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重要节日慰问按照每位慰问对象500元标准确定。困难人员慰问按照每位慰问对象 1000元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社会保险办理登记表。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下一年度“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的提前下达工作。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年度“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提前下达资金情况,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2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设立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所涉及的指标应当清晰反映补助资金的预期产出、效益以及社会满意度,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健全“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会计核算制度,单独建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审核、批准的“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应由经办部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足额拨付给发放对象,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相关人员在省级补助资金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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