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鉴〔2020〕2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劳鉴〔2020〕22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发展,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0年12月22日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其他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章 公告与报名
第一条 评价机构根据报备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认定前需提前30天以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认定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限,认定批次;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及开考级别;认定场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等。
第二条 受理人员报名。考生以自愿为原则,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评价机构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受理考生报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评价机构应在考前10个工作日内,按职业 (工种)、 技能等级汇总报名信息,通过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监管平台制定考试计划,录入考生信息,上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做好报名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前准备
第四条 评价机构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安排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编排和实际操作考核计划。编印并核发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
第五条 理论考场准备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考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六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监考员、内部督导员等)、 纸张文具、监考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七条 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时,试题使用题库抽取或单次命题的方式。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实施理论知识考试,要建立健全题库运行和试卷管理等工作台账。
第八条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理论考试试题采用主客观试题相结合、题库组卷和专家命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试卷印刷和分装、工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应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
第十条 技工院校经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的“一体化”课程教学专业,需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中注明,可以过程考核结果作为依据。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法组织。理论考试成绩可单独组织,也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实施方案需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实际需要,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配备监考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须佩戴证卡上岗。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施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实施实际操作考核时,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灵活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还须组织综合评审(论文、现场答辩等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认定考场须指定一名考场负责人,根据每次考试的情况,适量配备考务管理员,如采用计算机上机考试的还需配备机房管理员。进入考场时,考务人员须佩戴相应的证卡。如有考生、考评人员缺席或违规等异常情况出现,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外部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第五章 阅卷评分
第十八条 阅卷评分指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工件、成品、试卷等进行成绩评判、确定的行为,一般分为评价后统一阅卷评分和评价时即时评分。
第十九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组织当次考试的评价机构统筹实施,由考评人员承担具体评分工作。
第二十条 理论考试、实际操作以及综合评审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六章 认定结果的确认与提交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结束,评价机构应及时汇总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评价机构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投诉及成绩复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评价机构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到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按《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加盖评价机构鉴定专用章。相关证书信息可以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查询(http://www.osta.org.cn/)。
第八章 档案及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确保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包括报名、考务、试卷等过程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包括电子数据、视频等)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每次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在监管平台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除在监管平台随时保存、汇总、统计、维护认定数据外,每年1月底前还需报送上年度认定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受查处的人员,撤回相应证书,同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平台网删除其信息,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和技能等级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监管平台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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