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教规〔2021〕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21 05:32:04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规〔2021〕6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洋浦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8日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认定或考核等方式,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政策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财政预算额度内合理安排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各支持方向省科技厅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涉及资金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印发。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时,要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科技金融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其经费开支主要分为研发投入补助,创新平台补助和其它补助。

(一)研发投入补助。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整体迁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等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标准研制及专利申请、维护、产业化应用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二)创新平台补助。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奖励及补助,主要支持平台建设、科技服务、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等,主要用于服务平台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技术创新与转化、质量检测、投融资服务、招商、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及其他科技服务活动补助等。

(三)其他补助。包括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以及其他由海南省政府、海南省推动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主要用于企业、创新团队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对拟支持企业的名单,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5月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各支持方向按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获得研发投入补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省科技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获得创新平台补助的,有年度考核要求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补助安排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预算资金批复后,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按要求及时编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专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省科技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用材料审查、现场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视情况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方向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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