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8〕32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24 05:05:3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我省职称评审坚持对符合组建各层级评委会各项条件的部门、市州、单位,授权组建相应层级的评委会,提高了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关于“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和“下放中级评委会管理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工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我省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和下放副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核权、中级评委会管理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评审机构设置

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合理布局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方便评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总体思路是: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全省特殊人才考核认定,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省直厅局、市州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高级职称评审,县区和部分单位负责中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负责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置科学、职责清晰的评委会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设置条件

(一)保障有力。有一个政治坚定、依法行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敢于担当、改革创新、公道正派的领导班子。相对固定的评委会工作机构。有开展职称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制度健全。主要包括:评委会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包括品德评价办法)、答辩办法及工作规则、公示办法、诚信责任承诺办法、评委会工作机构运行规则、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评审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三)设置高级评委会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2.市州、不是系列主管部门的省直厅局、大型企事业单位,在职本系列(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左右的。其中,按系列设置正高级评委会,在职本系列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4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正高级评委会,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有主管部门的大型企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设置中级评委会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2.市州、不是系列主管部门的省直厅局、企事业单位按系列设置中级评委会,在职本系列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5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中级评委会,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五)设置评委会必须注意的事项。

1.设置评委会要专题书面申请授权。设置高级评委会向省人社厅申请。设置中级评委会,省直单位按系列(专业)向省级系列(专业)部门申请;市州以下单位向所在市州人社局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人才队伍状况、设置评委会的理由、评审的职称层级、是否代评低层级职称、评审的人员范围和专业范围等。

2.各层级评委会采取评审机构相对固定、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的办法。评委会一经批准相对固定,但是评委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评委会工作机构要在每年召开评委会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委会批准机构,调整评委会评审专家,调整人数不少于30%、不多于60%。正高级评委会可代评本系列(专业)其它层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代评本系列(专业)除正高级之外的其它层级职称。

3.国家以考代评专业职称不得在评委会评审,也不得由单位进行考核认定。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市州评委会不得代评省直单位、其它市州、外省和中央在甘单位职称。

4.从2018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系列和林业工程专业中实行的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和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单独分组、单独制定条件、单独评审的评委会设置另行通知。

5. 中央在甘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才经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可参加我省职称评审,但须由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并委托相应评审机构评审。

三、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科学界定、合理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对已授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省直厅局、市州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加强宏观管理、公共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虽未取得授权,但符合组建高级评委会各项条件的省级系列(专业)部门、省直厅局、市州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取得授权的省级系列(专业)部门、省直厅局、市州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如需进一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必须报省人社厅核准同意,未经核准同意不得擅自下放。继续给兰州新区下放职称评审权。

四、下放副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核权

从2018年起,将授权给市州组建了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申报资格审核权下放给市州人社局,申报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州人社局提交其管理的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州人社局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单位有效、企业有效除外),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职改办备案。同时给部分管理基础较好的省直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下放副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核权。下放副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核权后,省人社厅重点加强宏观管理、政策解读、事中事后监管。

五、下放中级评委会管理权

从2018年起,将中级职称评委会管理权下放给市州人社局和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社局和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评委会管理,及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省职改办备案。下放中级评委会管理权后,省人社厅原先批准的中级评委会可继续运行,市州人社局和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重新予以明确。

六、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一)加强评审管理。承接高级职称评审的部门、市州、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增强自律,严禁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正常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实行竞聘上岗的单位差额推荐,未实行竞聘上岗的单位等额推荐。要明确评委会工作机构、工作职责、配强人员。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岗位公开、结果公开,注重答辩与评委会评审之间的紧密衔接,允许答辩环节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放,评审和答辩过程要全程记录,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失信记录和违规违纪监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改进服务方式。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查权和中级评委会管理权后,承接部门、市州、单位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专业技术人员。省人社厅将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高级评委会核准清单,并公布市州人社局和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备案的中级评委会核准清单。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批准机构名称和批准文号、评审的专业范围、代评低层级职称及评委会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注重评审监督。修改完善各级职称评委会核准、评估、备案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评审质量评估、随机抽查、评审巡察、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评审过程监督,重点对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对答辩、评审、投票等关键环节监督。紧盯“关键少数”,绝不允许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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