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34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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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药学专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药机构中从事药学(含中药,下同)专业,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药品研究、检验检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审核查验机构从事现场审核查验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药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四级,副主任药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药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药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药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医药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药学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不遵守药学专业工作职业道德,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不良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主任药师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药学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及岗位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很强专业技术能力,能熟练处理复杂疑难问题,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专业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工作实际,围绕技术能力、创新水平、质量安全、社会和经济效益四个方面,重点从处方调剂、检验检测差率、干预接受率、审核查验精准率、试验和技术(报告)的创新性等工作角度,科学准确评价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中药专业重点从中药药学服务(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能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能力、中药处方点评水平、合理用药建议水平等工作角度,科学准确评价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药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有关市场、药监、卫生健康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工作量要求(参考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行业机构(单位)或省外同级行业机构(单位)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中药学技术人员参加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亦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行业机构(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药学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带教至少3名本专业药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市场、药监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主管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药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专业岗位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参考工作单位相关制度)。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药学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技术案例(现场审核查验报告)、工作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药典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市场、药监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主任药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药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药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药机构(单位)工作,任主管药师满7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本专业复杂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及岗位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能正确处理复杂疑难问题,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问题的技术难题攻关,专业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工作实际,围绕技术能力、创新水平、质量安全、社会和经济效益四个方面,重点从处方调剂、检验检测差率、干预接受率、审核查验精准率、试验和技术(报告)的创新性等工作角度,科学准确评价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中药专业重点从中药药学服务(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能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能力、中药处方点评水平、合理用药建议水平等工作角度,科学准确评价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管药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有关市场、药监、卫生健康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工作量要求(参考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行业机构(单位)或省外同级行业机构(单位)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中药学技术人员参加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亦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行业机构(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药学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带教至少1名本专业药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市场、药监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市场、药监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药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专业岗位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参考工作单位相关制度)。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数字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药学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技术案例(现场审核查验报告)、工作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药人员);或从事药品研发相关动物试验工作,专业年限达10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获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等次。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药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市场、药监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治疗疾病效果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市场、药监、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医药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药学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药机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审核查验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药机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药机构(单位)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四十三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医药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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