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307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0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卫生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卫生健康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卫生健康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人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下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
(一)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临夏州、甘南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四)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基层正高级职称包括主任医(护、技)师和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包括副主任医(护、技)师和副研究员。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标注有“全省基层有效”字样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 本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申报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0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3.具备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4.全科医学专业任主治医师满4年。
第十条 执业能力。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含民族医)、护理专业的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带头人。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并能用于实践。
第十二条 岗位技术能力。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
(一)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影响力大,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处理能力强,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归档能力强,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较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对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有较强处理能力,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归档能力较强,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健康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乡村经历。晋升正高级职称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计算机医疗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章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正常晋升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一)须符合第1-4项业绩条件标准,并达到第5-12项任意1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一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3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3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类率达到80%以上,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6.任期内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 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3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9.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临床病历获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任期内 3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30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医生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第十九条 正常晋升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一)须符合第1-4项业绩条件标准,并达到第5-12项任意1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2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2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类率达到80%以上,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6.任期内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2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3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9.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临床病历获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25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医生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医疗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3.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毕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级职称。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考取中级职称后,可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五章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专业总工作年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一)破格申报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应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
(二)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应任主治(管)医(护、技)师、研究实习员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二条 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学专业人员,职称晋升时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考取中级职称的,调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可提前1年。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
第三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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