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1〕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9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岗位,增强市场活力,健康高质发展,积极推进我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有效保障职工权益,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存在职工多点执业、兼职创新创业等情形的事业单位,存在季节性、零时性用工或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形的大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标准
(一)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行业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待遇保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其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和今年2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将推进优先参保作为扩面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力争实现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应保尽保。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优先参保推进工作,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用人单位申请单独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税务征收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不得以捆绑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附加条件。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在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统筹做好工伤保险配套政策的项目、资金支持。用人单位要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因漏报、少报造成的职工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三)加强沟通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加大经办服务能力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将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可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认识水平,促进主动参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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