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0-20 23:39:22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






各北京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导致大量保险消费纠纷。为深入贯彻银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精神,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以外,通过网站、网页、应用程序、通信短信息等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面向北京地区消费者开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商业宣传推广活动。

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制作,清晰准确,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停止在北京地区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诱导、误导性的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

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应当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建立营销宣传内容制作、审核、发布、效果评估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未纳入管理台账进行管理的营销宣传广告不得发布。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结合此次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和本通知要求,全面评估在京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合规性,明确整改处理措施,逐一登记至管理台账,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告我局,相关管理制度一并报告。自2022年1季度起,各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我局报告上季度管理台账。

六、我局将结合各机构管理台账,持续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的日常监测,对存在误导风险隐患、投诉率较高、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等问题的营销宣传活动,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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