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1〕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21-10-08 17:37:2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鄂政办发〔2021〕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鼓励各地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结合省政府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省政府决定,对2020年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事项进行配套激励,对2020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奖励支持。

希望受到国家、省级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用足用好激励措施。省直各相关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级激励措施,加强沟通衔接、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成势见效,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抓好科技创新硬支撑,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整体推进县域经济突破性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奋力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




附件:

1.2020年湖北省受国务院督查激励清单及配套激励落实措施

2.2020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2020年湖北省受国务院督查激励清单及配套激励落实措施






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湖北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

对中央通过2021年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分配给湖北省的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根据2019年与2020年省对市州县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成绩,对脱贫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县(市、区)实行奖励分配。(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

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湖北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脱贫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积极开展2021年第二批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的筛选与前期指导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沟通衔接,对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湖北省项目成功率,努力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更大力度倾斜;在中央、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安排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十堰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十堰市在分配有关河湖管护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其河湖长制工作经验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在全省开展健康河湖建设试点时优先安排。(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

襄阳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修复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优先选择襄阳市为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试点地区,支持襄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及信用修复试点工作和创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宜昌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20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及时落实国家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并做好统筹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六、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021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双创”支撑平台,将安排2022年省预算内投资专项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与国家、省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进行产业链招商引资;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科技项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知识产权保护集成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承办2021年“双创”活动周相关活动,加大对其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七、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

武汉市洪山区。

2021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给予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跟踪服务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动衔接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给予武汉市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衔接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在武汉市设立子基金;支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高新产业承载区集成电路等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将在安排2022年省预算内投资专项时给予重点支持。(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黄石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各奖励2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黄石市对应奖励资金申报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项目,并在安排省预算内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九、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黄石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时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在安排2021年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增加黄石市资金分配系数;积极支持黄石市培育壮大特种钢和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全力打造全国最具核心竞争力的特钢及延伸加工产业基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武汉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推动武汉市在质量建设工作方面获得更多支持,争取在部署全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项目和经费的支持与激励;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申请建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技术中心(湖北)方面进行大力协调和支持;在申报中国质量奖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武汉市有关区创建省级质量示范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安陆市。

2021年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指导安陆市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和风貌管控相关工作,对安陆市2021年申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全部予以安排支持,指导安陆市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建设图集并进行推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潜江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单独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及时拨付2021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安排潜江市一次性奖励资金250万元,对潜江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在全省形成改革典型案例。(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三、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

宜昌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

2021年在配合接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不安排赴宜昌市实地督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2020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营商环境评价先进的地方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恩施州、十堰市、荆门市,武汉市武昌区、襄阳市襄州区、宜都市、枝江市、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汉阳区、当阳市、武汉市江汉区、宜昌市夷陵区、宜昌市猇亭区、襄阳市樊城区、武汉市洪山区、襄阳市襄城区、武汉市汉南区、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新洲区、宜昌市伍家岗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荆门市东宝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十堰市张湾区、大冶市、荆门市掇刀区、鄂州市华容区、鄂州市鄂城区、枣阳市、咸宁市咸安区。

2021年将上述地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在全省复制推广,在创建营商环境先行区中予以优先考虑,在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二、投资和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

(一)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黄石市,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江夏区、宜昌市夷陵区、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蔡甸区、枝江市、当阳市、荆门市掇刀区、宜都市、郧西县、襄阳市襄州区、孝感市孝南区、荆门市东宝区、竹山县、阳新县、嘉鱼县、巴东县、红安县、广水市、鄂州市鄂城区。

2021年在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专项资金中安排2600万元,奖励武汉市340万元、襄阳市330万元、宜昌市320万元、十堰市310万元、黄石市3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二)作出贡献的地方。

孝感市、咸宁市、黄冈市、荆门市、恩施州、荆州市、鄂州市、潜江市,谷城县、老河口市、洪湖市、大冶市、赤壁市、汉川市、襄阳市襄城区、房县、竹溪县、黄梅县、应城市、宣恩县、蕲春县、恩施市、通城县、黄石市下陆区、崇阳县、利川市、团风县、荆州市沙市区。

2021年在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专项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奖励孝感市240万元、咸宁市230万元、黄冈市220万元、荆门市210万元、恩施州190万元、荆州市180万元、鄂州市170万元、潜江市16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40万元。(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三、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率较高、主动安排预算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比率较高的地方

(一)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率较高的地方。

孝感市、黄冈市、宜昌市,武汉市汉阳区、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十堰市茅箭区、房县、宜昌市西陵区、宜昌市猇亭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市樊城区、襄阳市襄州区、谷城县、保康县、鄂州市梁子湖区、鄂州市华容区、孝感市本级、孝感市孝南区、孝昌县、大悟县、云梦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洪湖市、黄冈市黄州区、红安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咸宁市本级、咸宁市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咸丰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2021年在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奖励额度和债券发行规模、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主动安排预算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比率较高的地方。

荆州市、黄石市、武汉市,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江夏区、鄂州市华容区、荆州市本级、荆州市沙市区。

2021年在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奖励额度和债券发行规模、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

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天门市、宜昌市。

2021年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750万元,奖励襄阳市210万元、十堰市180万元、荆门市150万元、天门市120万元、宜昌市90万元。(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五、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

宜昌市、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咸宁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符合申报国家技改专项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省经信厅组织实施)

六、推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稳规进规成效显著的地方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孝感市、荆州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省经信厅组织实施)

七、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作成绩较好的地方

督查激励对象待定。(根据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安排,待激励对象确定后予以激励支持)

2021年在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2020年及以前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250万元奖补,奖补以具体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因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未能在2021年给予支持或未足额支持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拟在今后年度分步解决。(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八、商事制度改革任务落实较好的地方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鄂州市、荆州市、咸宁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

2021年优先选择上述地方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一业一证”等商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中给予倾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九、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较好的地方

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鄂州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天门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安排省级试点任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十、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较快、效果较好的地方

十堰市、黄冈市、仙桃市、宜昌市。

2021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现目标任务较好较快的地方

随州市、孝感市、襄阳市、武汉市。

2021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十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成效较好的地方

宜昌市、荆州市、咸宁市、襄阳市、孝感市、黄冈市、恩施州。

2021年在国家和省“一网通办”“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试点中予以倾斜考虑。(省政务办组织实施)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成效较好的地方

宜昌市、武汉市、黄冈市、恩施州、襄阳市、孝感市、随州市。

2021年在国家和省政务公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相关工作试点中予以倾斜考虑。(省政务办组织实施)

十四、财政预算到位率、盘活存量、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统筹资金、直达资金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

孝感市、咸宁市、荆门市,沙洋县、赤壁市、京山市、鹤峰县、武汉市黄陂区、枝江市、荆门市东宝区、麻城市、巴东县、咸宁市咸安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嘉鱼县、谷城县、武汉市武昌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大冶市、崇阳县、郧西县、枣阳市、宜昌市夷陵区、老河口市、通山县、钟祥市、红安县、公安县、罗田县、云梦县。

2021年在省级财政管理考核激励专项资金中安排16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五、“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效较好的地方

荆门市、襄阳市、宜昌市,麻城市、石首市、丹江口市、孝昌县、通城县、建始县、潜江市、广水市、宜城市、秭归县、阳新县、鄂州市梁子湖区、武汉市蔡甸区、荆门市掇刀区、浠水县。

2021年在普通公路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51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200万元、每个县(市、区)300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十六、国省道一二级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

荆州市、十堰市、黄冈市,房县、仙桃市、江陵县、恩施市、武汉市黄陂区、沙洋县、竹山县、荆门市本级、安陆市、洪湖市、黄梅县、罗田县、荆门市东宝区、远安县、红安县。

2021年在普通公路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912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640万元、每个县(市、区)480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十七、水利补短板政策落实成效较好的地方

黄石市、黄冈市、孝感市、十堰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水利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实施,优先下达投资计划。(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十八、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宜昌市、武汉市,黄石市铁山区、通山县、荆门市东宝区、随州市曾都区、保康县。

2021年在省级水利改革发展资金(河湖确权划界)中安排2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区)200万元。(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

枝江市、天门市、石首市、沙洋县、利川市、黄冈市黄州区、崇阳县、荆州市荆州区、襄阳市襄州区、孝昌县。

2021年在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5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二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较快的地方

潜江市、赤壁市、孝昌县、宜昌市夷陵区、大冶市、随州市曾都区、洪湖市、沙洋县、房县、罗田县。

2021年在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10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兴山县、孝感市孝南区、京山市、蕲春县、通山县、枣阳市、石首市、随县、宣恩县、仙桃市。

2021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二、“厕所革命”工作突出的地方

武汉市蔡甸区、荆州市沙市区、团风县、秭归县、应城市、丹江口市。

2021年在全省推广上述地方“厕所革命”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二十三、精准灭荒造林合格面积6000亩以上且造林质量排名靠前的地方

蕲春县、钟祥市、宜城市、松滋市、团风县、丹江口市。

2021年在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统筹6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100万元。(省林业局组织实施)

二十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较快的地方

武汉市东西湖区、枝江市、枣阳市、丹江口市、松滋市、京山市、孝昌县、红安县、崇阳县、利川市。

2021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100万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试点和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咸宁市、黄冈市,潜江市、天门市、保康县、大冶市、荆门市东宝区、葛店开发区、随州市曾都区、孝感市孝南区、荆州市沙市区、建始县。

2021年在省级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六、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良好的地方

(一)表现优秀的地方。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门市,武汉市洪山区、宜昌市猇亭区、武汉市青山区、十堰市张湾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蔡甸区、大冶市、远安县、枝江市、荆门市东宝区、宜都市、应城市、石首市、洪湖市、安陆市、宜昌市夷陵区、当阳市、襄阳市襄州区、谷城县、孝感市孝南区。

2021年在省级区域创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9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万元。(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二)进位明显的地方。

鄂州市,武汉市硚口区、房县、嘉鱼县、蕲春县、竹溪县。

2021年在省级区域创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168万元,奖励鄂州市68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区)20万元。(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二十七、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较好以上等次的地方

17个市(州)、92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

2021年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

二十八、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地方

督查激励对象待定。(根据2020年度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安排,待考核结果确定后予以激励支持)

2021年在省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上述每个地方1000万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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