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2021〕176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1〕176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服务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于2021年9月至11月,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服务公司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本着靶向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50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检查组组长:王罡
检查组成员:冯源、陈磊、唐铁夫、许淑平、仇婕、许磊、宁辉、王珺、李昂、赵瑞妍、王伟、张靖、胡玲、刘青、初昊、孙晓薇、王潇潇、武馨娟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情况、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事项、业务报备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行为,主要是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同时严查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执业行为及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服务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将报送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6层。
(一)提交检查资料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附件3)。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附件5)。
(二)疫情防控要求
各检查组和相关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我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认真执行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随时调整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冯源 55592339(财政监督处)
陈磊 55592341(财政监督处)
李昂 55592325(会计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张靖 88221038 电子邮箱:jianguanbu@bicpa.org.cn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胡玲 88221025 电子邮箱:pgeb@bicpa.org.cn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点击官网下载】
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
4.资产评估机构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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