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0〕94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9 02:28: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





京发改〔2020〕94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的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范围


(一)在北京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北京市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本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符合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产业领域及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主动推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精尖经济结构的优质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服务城市发展与人民生活品质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六)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先建后认、公平择优、动态实施的原则开展。

二、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自愿申报

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填写《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附件1),在申报表中"企业自查情况简述"栏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佐证材料清单。将《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报告》(WORD格式,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PDF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产教融合成果(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加盖公章、按顺序编号,按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为准,以"XX区(经济技术开发区)XX企业申报材料"为邮件标题,报送至chanjiaorongheqiye@fgw.beijing.gov.cn邮箱。

(二)初审转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及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本辖区企业申报,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问题解答以及资料初审等工作,在汇总属地推荐企业名单、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复核确认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评议。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四)建设培育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应在公示后3个月内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区应积极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五)认证管理

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要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

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后续政策研究制定。

五、失信惩戒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资格期间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工作,择优推荐有关企业。第一批推荐企业名单、企业材料和推荐意见请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复核确认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相关工作发生变化的,将及时发布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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