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管废〔2021〕99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废〔2021〕99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城管废规〔2021〕4号)因存在立法技术问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规范运输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安全运输履行情况、企业人员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要覆盖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及相关行业协会协助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在开展等级评价前,函询市公安、住建、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归集和确认公安、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处罚信息,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较差,E表示信用差。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 1000 分,自评分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分值规定如下:
(一)评价得分为900分以上(含90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别。
(二)评价得分为800分(含800分)以上低于900分的,信用等级为B 级别。
(三)评价得分为700分(含700分)以上低于80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别。
(四)评价得分为600分(含600分)以上低于70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别。
(五)评价得分为60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E级别。
第十条 在信用等级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列入E级别:
(一)出借建筑垃圾处置证件的;
(二)擅自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
(三)妨碍执行公务、围攻、辱骂执法及公务人员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全责的;
(五)承运未经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的;
(六)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或严重安全隐患的;
(七)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且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实施累计式扣分。自整改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开始按照每增加一个月,即增加扣除 100分,进行累计扣分,最高扣除 1000分,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每车(次)扣30分,直至扣除 1000 分: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的;
(二)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
(三)承运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渣土运输合同以及核准内容履行的;
(四)企业未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输、保养和监测等措施,违规运营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
(六)未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
(七)擅自改变运输车辆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八)擅自改动车辆密闭装置、安全装置的;
(九)年度复核、培训教育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的;
(十)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的;
(十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致3人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每次扣20分进行计分,直至扣除 1000 分: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按规定方式落实全密闭措施运输的;
(三)车辆闯红灯的;
(四)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车辆保洁制度,车轮和车身带泥上路的;
(五)车辆超载运输的;
(六)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且没有及时清理的;
(七)未按要求使用信息平台,未及时对运输车辆、驾驶人等基本信息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更新的;
(八)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致2人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违法行为,每车每次扣10分,直至扣除1000分:
(一)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件运输的;
(三)未按照规定限速运输的;
(四)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安装放大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以下行为及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企业在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获得先进的,加80分;
(二)企业在扫雪、防汛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被予以表彰的,加50分;
(三)企业对车辆、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的,加30分;
(四)经信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分。
所有加分均在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时执行,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确定参加等级评价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二)进行检查考评;
( 三)记录考评情况和初评意见;
( 四)审定;
( 五)通报考评情况;
( 六)考评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官网或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及运输企业负责人应在考评情况一览表上签字确认考评记录。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及相关部门实施考评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受考评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询问;
( 二)进入运输企业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在信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运输企业。
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材料应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运输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信用等级评价为A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监管等级为抽检,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荐选用,在中心城区的运力可以适当放宽;
信用等级评价为B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监管等级为抽检,政府投资项目推荐选用;
信用等级评价为C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监管等级为必检;
信用等级评价为D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加大监管频次,政府投资项目不推荐选用;
信用等级评价为E的,在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加大监管频次,从严审核从事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推荐选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D等级的,可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1个月后,可申请二次核验,符合要求的,可调整为C等级,但不可调整A或B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为E等级的,可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3个月后,可申请二次核验,符合要求的,可调整为D等级,但不可调整为A、B或C等级;
新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满一年后,方可参加信用等级评级,未评级期间视为B等级管理,违反第十条相关规定的,直接定为E等级。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微信公众号。为举报或投诉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应调查核实,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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