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成市〔2021〕12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科成市〔2021〕12号
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1号)、《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冀科创领〔2021〕2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们研究制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指引》规定条件、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请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附件2),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二、申报时间
试点单位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1年10月底截止。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0份报至省科技厅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辛波
电话:0311-86251066
邮箱:
附件: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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