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退役军人发〔2021〕36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相关规定,结合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调整
(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发放及来源
(一)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费。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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