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办机函〔2019〕22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0 04:06:0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农办机函〔2019〕22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安徽省区域内投档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等信息,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需邮寄纸质件或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不对企业所投档次作任何调整。对审核不通过的,注明理由。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汇总审核结果按程序报批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复核其原申报信息资料,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整理补贴机具信息表,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牵头组织开展投档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量和涉及专业领域,抽取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全程参与监督,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3人及以上的奇数;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管理投档平台、收集汇总有关投档资料,协助做好投档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组推选产生。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形式审核工作负责;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审核原则,对审核工作全程和结论负责,形成专家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本着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原则完成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参加投档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纪律,不得向外透漏任何工作过程中的信息。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审核时,由第三方按照上述规定组织专家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和省农机试验鉴定站为第三方审核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省农业农村厅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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