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全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
(2021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总面积约106平方公里。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二、设立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统筹决定合作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
三、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是承担合作区经济和民生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
四、广东省在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有关省级、市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