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19〕1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4 06:55: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9〕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9日








陕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7〕40号),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为保持合规工作的延续性,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对原实施办法重新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制定的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陕西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从商务部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省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省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省商务厅应及时请示省政府。

第七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省级部门或单位制定的贸易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告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司法厅。

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贸易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设区市政府或管委会;

(二)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在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设区市政府或管委会,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及时转交设区市政府或管委会,设区市政府或管委会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司法厅。

第九条 拟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有关贸易政策,应由省商务厅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再予送审。

第十条 省级各部门或单位、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应就其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评估意见(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请示商务部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在省商务厅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或单位、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在政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送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所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拟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 省级各部门或单位、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及西咸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大干部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国际贸易政策规则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21225.html

本文关键词: 陕政办函, 陕西省, 办公厅, 贸易, 政策, 合规, 实施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