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财〔2019〕119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教财〔2019〕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5日
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就读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二、资助对象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三类幼儿”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
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四、资助原则及经费分担
全省“三类幼儿”整体受助人数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小班、中班、大班)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资助指标时可根据各市县在园幼儿人数、在园幼儿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类核定,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三类幼儿”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资金外,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五、工作程序
(一)管理体制。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
(二)资助程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分配、下达全省资助指标,并拨付省专项资金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资助指标的分配与管理。
“三类幼儿”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每年秋季注册时,拟申请补助的幼儿监护人需填写申请表(见附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给幼儿园核实。幼儿园组织初审后,将拟受助幼儿名单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初审名单。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幼儿名单及时报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原则上按 “财政惠民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市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市县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市县有关单位和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七、其他
本方案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财〔2012〕33号)同时废止。
附表:海南省学前教育“三类幼儿”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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