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费管〔2017〕342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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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7〕342号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海口市、三亚市、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洋浦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1日






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类别审批。原则上,相同等级及资金保障水平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不同等级、资金保障水平不同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应形成梯度。对于没有资金保障、资金保障存在特别困难或办学成本较高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酌情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评定等级将公办幼儿园划分为不同等级,同级公办幼儿园根据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不同和经费保障程度(在编人员和外聘教师比例)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级别间的、不同分类的保教费标准之间应形成适当梯度差距,较低级别的保教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高一级别公办园的保教费标准。

市县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省一级园保教费标准。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权限及程序。

(一)保教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和省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及分类管理规则,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县评定级别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分类管理规则,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公办幼儿园由于资金保障存在特殊困难、办学成本较高等原因提出申请保教费标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申请保教费标准超过省一级园保教费标准的市县公办幼儿园,由市县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对具有公建民营性质或政府委托经营的公办幼儿园,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 住宿费标准

公办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省级示范幼儿园和省一级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县评定级别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提出制定或调整的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和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幼儿保育教育、住宿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后,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第十一条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随机抽查民办幼儿园公示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等级、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鼓励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组织幼儿在园教育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需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幼儿园收费前应向幼儿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并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发放结算单或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幼儿园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五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幼儿园可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在一个学年内保教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七条 幼儿园退费应当以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为依据计退。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幼儿入学日,截止点为幼儿实际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22天计算。具体退费方法:

(一)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按月退费,幼儿不在园连续满一个月的,退还一个月的保教费;连续不在园满半个月的,退还半个月的保教费;连续不在园不满半个月的,不退还保教费。

(二)伙食费应单独核算,学期末或月末向幼儿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幼儿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2天以上,从请假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由幼儿园计算幼儿实际不在园天数,于学期末统一计退。

(三)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捐资助学的,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对在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给予生活费补助。包括适龄在园孤儿和残疾幼儿的保教费,适当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

各市县要按《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建立幼儿园助学金制度。省与市县共同设立生活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中的“三类幼儿”。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减免收费制度,按《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减免保教费、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三类幼儿“的资助和保教费减免办法等内容。

(四)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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