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审发〔2021〕19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9 05:25: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1〕1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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