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21〕1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湘发〔2021〕10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扎实做好5年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确保我省脱贫地区顺利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一)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及时做好帮扶政策延续、优化、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连续性。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
(二)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围绕收入支出变化、“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主要指标,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核查机制,通过农户自主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干部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分层分类按程序纳入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范围,实行动态清零。全面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行业部门数据共享和对接,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提升监测准确性。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根据易返贫致贫人口收入水平和发展能力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配合做好国家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后评估。
(三)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持续发挥教育帮扶“一单式”信息系统作用,深化“三帮一”劝返复学行动,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做好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建立健全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将动态新增危房和因灾致危农房等纳入改造范围,切实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拓展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分类落实帮扶措施,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向集中安置区周边聚集,优先安置搬迁人口就业。加大对分散就地安置搬迁户的产业帮扶力度。将以工代赈项目向易地扶贫搬迁领域倾斜,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完善配套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综合承载能力。优化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引导搬迁群众移风易俗,促进社会融入。
(五)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并确权。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必要的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分类细化完善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有关规定,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压实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强化乡村两级日常管理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二、聚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六)推动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提质发展。完善“四跟四走”“四带四推”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以脱贫县为单位制定“十四五”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融入全省千亿产业发展,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优先支持脱贫地区建设农田水利道路、标准化生产、加工营销、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优先扶持脱贫地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特色小镇,新一轮“百企”培育工程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在脱贫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指导支持脱贫地区打造特色主导产业区域公用品牌,加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等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争取2025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全部纳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范畴。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七)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健全脱贫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用工信息平台,深入实施“311”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对吸纳脱贫人口人数较多的省级就业基地给予一定奖励。支持脱贫地区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务工。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延续原扶贫车间以工代训政策支持,继续开展脱贫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和脱贫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优化公益岗位政策。
(八)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支持脱贫地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抓好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实现无害化卫生厕所基本普及、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上;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加强“空心村落”改造,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支持脱贫地区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强村组路、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与村内主干道连接,有序推进乡乡通三级公路,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支持脱贫地区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和骨干水源工程建设、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流失、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打造一批“水美湘村”。支持脱贫地区加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农村电网、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和农村通信网络提升工程。
(九)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实施基础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加快芙蓉学校建设,完善后续管理。加强脱贫地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脱贫地区普遍增加公费师范生培养供给,基本满足脱贫地区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合理需求;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合理流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重点推动救治政策、救治资金、救治对象“三统筹”;推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医防融合服务,加强门诊用药保障;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脱贫地区县级医院。推进县级医疗资源持续下沉基层,支持脱贫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用房修缮、设备配备和人才培养,继续实施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基层医疗机构大专本土化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病专科建设,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作为县域医疗副中心并达到二级医疗水平,农村订单定向医生免费培养计划向脱贫地区倾斜。继续开展7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和保障长效机制,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继续加强脱贫地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区。重点抓好1个示范市、14个示范县、若干重点县和一批省级示范点创建。支持湘西地区和湘赣边区域建设武陵山和罗霄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先行示范区,支持大湘西片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在韶山至井冈山铁路沿线等,以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示范村、示范点,建设湘赣边美丽走廊。市县层面,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方法,建设一批示范村,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树立乡村振兴的典型和样板。
三、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民政、乡村振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帮扶办法,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早发现和早帮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二)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规范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责任,持续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互通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信息,融合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救助平台。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引导经评估有长期照护需求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入住机构,接受集中照护。发挥乡镇社工站、基层社会福利机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
(十三)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继续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继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四)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特别困难群体,县级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级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行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现所有县市区建成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区域中心敬老院建设,到2025年实现护理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贯彻落实老年人基本福利补贴政策,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引导基层社会组织提供规范性托养服务,深入开展康复专业技术员规范化培训。“十四五”期间每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率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均达到85%以上。
(十五)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将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巩固脱贫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脱贫县确定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建立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跟踪监测机制。
(十七)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设立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优化资金结构和支持范围,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过渡期前3年原国家级贫困县和片区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确保以工代赈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调整优化并继续实施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好脱贫地区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再贷款政策的延续性。健全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拓宽涉农保险服务领域,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涉农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研发涵盖农民生产生活、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综合性普惠型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范围,做好粮食安全、种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脱贫地区用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探索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提供增信服务。
(十九)强化土地政策支持。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制止“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大力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从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性论证和补划工作。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继续向脱贫地区单列用地计划指标;原深度贫困县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解决;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
(二十)加强人才智力支持。继续抓好《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落实,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培养锻炼、定期服务、鼓励激励、统筹使用、等级认定、分类评价、服务保障等长效机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突出乡村本土人才培育。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三区”支教计划,落实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深入实施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进一步扩大全省招生规模和承担专项计划招生高校数量。全科医生特岗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优先向脱贫地区倾斜,推动实施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务人员下基层“组团式”锻炼。继续开展基层农技特岗人员定向培养工作,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探索“县管乡用、下沉到村”的新机制。继续支持脱贫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加大脱贫地区面向基层定向人员招录力度,加强基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工作,引导人才扎根基层,服务乡村振兴。认真落实基层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各类人才项目实施为基层人才单列名额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基层优秀人才,职称评审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启动实施“湘才乡连”万名专家服务乡村振兴行动。继续统筹选派科技副县长、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服务团工作,每年对贡献突出科技专家团队给予资助。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实行“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二)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工作力量、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方面的有机结合,做到一盘棋、一体化推进。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完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科学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二十三)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将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
(二十四)广泛凝聚社会合力。深化对口支援,持续开展省内对口帮扶。配合做好中央单位驻湘定点帮扶,积极对接军队帮扶工作。健全社会帮扶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帮扶。组织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同心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在乡村普法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出台全省乡村振兴相关法规。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示范典型。
(二十五)做好考核机制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脱贫地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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