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1〕25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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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机制,持续做好我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脱贫不返贫、振兴不掉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鄂发〔2021〕1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二、政策措施

(一)推进劳务输出。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集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可在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支持方向额度内列支,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保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深化劳务协作。充分发挥四级劳务协作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实现脱贫人口劳务输出精准对接。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务工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输出地可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加强跟踪服务和培训。

(三)加强与企业用工对接。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失业脱贫人口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四)培树劳务品牌。发挥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培训资源、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打造地方就业创业名片,促进脱贫人口高质量就业。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劳务品牌,制定专门工作计划,扩大输出规模,提升输出质量,将脱贫人口作为劳务品牌重点输出对象。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一县多品”特色劳务品牌。

(五)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就业岗位。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

(六)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拓展丰富就业载体,打造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就业帮扶车间有贷款需求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七)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政策。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八)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间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九)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动态实时更新。

(十)优化提升就业服务。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健全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计划外出务工脱贫人口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更好就业创业。

(十一)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做好脱贫群众技能培训,加大技能提升力度,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脱贫劳动力、脱贫家庭子女,继续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20%的政策至2021年底。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培育一批技能大师或乡村技能人才。发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积极承担技能帮扶任务,推动技工院校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对帮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定期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

(十二)倾斜支持重点地区。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安置区就地就近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人口规模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配齐专职服务人员,重点监测易迁安置区脱贫人口务工状况,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三、总体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主要原则,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改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搬迁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二)落实工作保障。保持就业帮扶各级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各地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脱贫成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保障政策落实和服务开展。

(三)加强就业帮扶宣传。围绕巩固拓展就业帮扶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服务举措和对接活动。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用生动的事实和群众的感受说话,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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