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金规〔2021〕4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金规〔2021〕4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担保规模并降费让利,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担保业务指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以及再担保机构为上述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市场主体。财政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如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省级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降费奖补是指省级财政对符合降费让利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第六条 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我省财力,可适时调整资金规模。
2.其他可用于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的资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编报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风险补偿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
(二)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70%,其中,新增单户担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当年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余额/注册资本)不低于1.5倍(含)。
(四)当年担保代偿率(年度担保代偿发生额/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不高于6%(含),不低于0.5%(含)。
(五)资产比例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Ⅰ级、Ⅱ级、Ⅲ级资产管理要求。
第九条 降费奖补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含再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单户担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当年单户发生贷款担保业务在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代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式
1.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30%给予补贴。
3.代偿补贴额=符合条件的实际代偿额×相应的补贴比例。
4.如代偿补贴额超过当年预算资金时,按各申报机构上年符合条件的代偿补贴额比例分配。
(二)降费奖补标准及计算方式
1.补贴资金优先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剩余资金用于降费奖补,按各申报机构上年符合条件的业务发生额比例分配。
2.保费补贴额=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各申报机构上年符合条件的业务发生额/全省上年符合条件的业务发生额)。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代偿补贴、降费奖补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实际代偿发生额、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担保业务收入等);
3.涉及再担保合作的需提供再担保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4.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单笔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贷款放款凭证(借据)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二)补充材料
1.代偿补贴申请还需提供银行金融机构的代偿通知书、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凭证复印件、反担保措施和追偿计划;
2.降费奖补申请还需提供符合降费奖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审核,复印件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递交上年度的代偿补贴和降费奖补申报材料。超过本办法和通知申报期限的,视为担保机构主动放弃申报。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并组织省担保行业协会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将代偿补贴和降费奖补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以代偿补贴和降费奖补:
(一)单户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要求;
(三)融资担保机构未按监管规定相关要求及本机构操作规程和决策程序提供的担保;
(四)因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明显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代偿;
(五)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
(六)融资担保机构为关联企业、股东或股东直系亲属提供贷款担保。
(七)融资担保机构近两年发生过恶意逃脱代偿责任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信用中国等网站平台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补贴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补贴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隐瞒、造假材料申报的融资担保机构,除责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所有年度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格,并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等683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债〔2016〕1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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