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1〕10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1〕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1.加强规划统筹。摸清城市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制度。各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配建标准测算停车位缺口,年内抓紧编制或修订完善城市停车规划,按照补齐缺口短板、持续增加供给的总体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新建停车设施总量目标(要求不低于“十三五”建设总量),并区分不同区域细化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形成滚动推进机制。要切实做好城市停车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衔接,确保具备实施条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2.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因地制宜扩建新建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内部挖潜、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停车设施配建力度,有效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3.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区、工业区、旅游景区等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和时长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通过深入挖掘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进一步增加泊位数量。适当控制公共交通比较完善的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鼓励绿色出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4.加强枢纽停车衔接。加强停车设施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和公交首末站周边同步规划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对于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要逐步加大公交设施、公交运力投放,着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进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5.提升停车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设施设备研发应用,进一步降低停车操作难度。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智能停车楼建设,根据实际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积极推进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在城市停车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按照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新建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同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或预留的予以整改。(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人防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进停车泊位编码应用,探索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规范形成停车设施数据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停车场位置、泊位等信息,打通信息数据壁垒,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7.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支持各城市根据实际探索开发智能停车服务应用,逐步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定、停车泊位诱导、反向寻车、停车便捷收费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8.有序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部分日间闲置车位向社会车辆开放,鼓励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夜间闲置车位向周边居住社区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进一步满足不同时段差异化停车需求。鼓励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有序利用周边道路停放车辆。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和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9.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或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且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方式,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进行规模化开发,研究完善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进一步降低停车设施建设成本。对政府主导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加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依法依规举债,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10.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推进公共停车场资产证券化,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认真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城市综合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新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按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纳入城市停车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同步安排用地计划,并做好建设规划控制,切实保障用地供给。(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和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13.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加强应对城市洪涝灾害能力,确保运行安全。积极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14.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收费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和公示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深入开展全省停车收费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15.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16.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年内进一步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十四五”期间逐步推动编制或修订完善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研究制定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17.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经评估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强化组织实施
18.夯实各方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力有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务求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结合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通过联合督导等形式加大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19.狠抓工作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快编制专项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停车行业牵头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加大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停车难问题,尽快摸清停车底数、制定或修编完善停车规划和具体办法措施、梳理项目清单、落实年度任务。各城市停车规划、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要建立年初有任务、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的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20.做好宣传引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总结推广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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