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税发〔2021〕41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长税发〔202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各县市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长沙市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湘税发〔2021〕54号),推进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执法协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有效破解司法、税务部门共同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现结合长沙实际,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协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共同成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作工作,研究解决协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协作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由双方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税务局法制处、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税务局法制处和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共同主持办公室工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会议联络等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协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双方在协作工作中需要协调、明确的问题。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税务局(法制处)和市中院(执行局)。
二、深化协作的内容措施
(一)涉税调查、询价、税费测算和缴纳信息交换。被执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市区范围内(不含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具体对接;所在地在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人民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具体对接。
(二)拍卖税费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三)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出具《XX税务局协助征收税费函》。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人民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历史欠税申请受偿。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的,被执行人有欠缴税款情形的,应一并反馈并附相关法律文书,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协助扣缴欠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收债权,在分配完成后,及时将分配结果(含依据)告知税务机关,同时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五)代开发票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省税务局和省高院未明确具体规定前,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逾期未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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