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才公寓建设办〔2018〕1号《河南省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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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人才公寓建设办〔2018〕1号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郑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精神,规范我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意见》,已经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河南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省直和中央驻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自建是指青年人才集中、无房人数众多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充分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青年人才公寓;共建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共同建设青年人才公寓。

第四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要在省级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审核,防止各行其是、盲目开发。

第五条  河南省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有关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的申请,报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六条  自建项目由自建单位申报;共建项目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直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所需资料:

(一)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申请书;

(二)土地证复印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

(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五)项目初步建设计划;

(六)项目所在位置航测图;

(七)该宗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意见;

(八)共建项目还需相关单位共建协议或意向书。

项目建设申请书主要包括:自建或共建单位现有住房情况、无房人员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用地情况、拟建设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容积率等)。

根据青年人才公寓建设有关精神,参照国家和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分三个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0㎡、90㎡、120㎡。对高端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提高住房面积标准。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依据省政府年度青年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

(四)对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下达同意自建或共建的批复;

(五)申报单位持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应为成品住房,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外观设计美观大方,内部结构合理实用,并按照统一标准一次性装修到位,配套齐全、节能环保,满足省直青年人才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推进工程规范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自建、共建项目由申报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施工、验收等程序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手续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图纸电子版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阶段,工程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自建或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所需资金由自建或共建单位自行筹措,筹措方式经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批准,确保资金来源符合财经政策规定,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共建单位之间的资金分摊比例和资金筹措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省直青年人才公寓自建、共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将审定的决算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权属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属单位投资建设的公有租赁住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只租不售,仅供青年人才周转租用。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按幢办理不动产登记。自建单位登记在本单位名下,共建单位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权属登记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产权单位要建立省直青年人才公寓资产台账和使用台账,定期组织盘点,确保资产台账信息和使用台账信息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产权单位要建立健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项目享受与统建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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