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会函〔2021〕86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函〔2021〕868号
自治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自查工作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三、开展自查
(一)自查内容。
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单个资产评估师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
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二)时间安排。
2021年10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至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报送方式。
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www.nmgcpa.org.cn/zzq/)的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上报自查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注协等单位,根据自查结果开展检查工作,并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赵怡晨
联系电话:0471-41926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王璇
联系电话:0471-419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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