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0-28 00:19: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因地制宜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各地区要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一城一策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没有需求的城市不要盲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以公租房形式继续做好住房保障。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确定重点城市。按照国家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十四五”时期,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作为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底线城市。要努力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重,在“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要达到一定比例。2021年10月底前,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其“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纳入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建设方式。各地区要摸清本地区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制定实施办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出台落实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标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管理要求。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区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明确操作指引,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效率,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将统筹专项资金对列入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严格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各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督。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要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实施监测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重点评价各盟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督促各地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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