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规〔2021〕5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05 00:36:1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6日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全省耕地保护评价,每年9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

(六)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市在推荐省级激励的县(市、区)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省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市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3个所辖县(市、区)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2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名、6-10名、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县(市、区)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八条 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省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附件: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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