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中医药产业字〔202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认定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医药产业字〔2021〕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全省中医药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编制我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认定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为编制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特制定本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守正创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与临床应用相结合,助力全民健康;坚持与产业相结合,促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坚持传承“道地”精华,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二、认定范围
入选中药材应为产于山东省区域内,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中药材标准的品种。
三、认定标准
(一)道地药材认定标准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山东省中药材标准》收载;
2.在山东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有资源分布或有一定种植、养殖、加工规模;
3.药用历史较为悠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医药文献或地方史志中有记载;
4.药材品质优良,得到国内中医药界公认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5.现今流通药材基原或加工工艺与文献记载一致。
上述5项条件均具备,方可认定为“山东省道地药材”。
(二)特色药材认定标准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山东省中药材标准》收载;
2.未被认定为“山东省道地药材”;
3.国内知名度较高,虽然栽培养殖规模较小,但属于山东省特有植物或动物,具有明显区域特色;
4.有较大的野生资源蕴藏量或种植、养殖规模,经深度开发研制出新产品并实现销售,市场潜力较大,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5.在山东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无野生资源或属于濒危物种,但有5年以上种植、养殖历史,引种后生长发育良好、能产出合格药材,并且种植、养殖规模较大,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在符合1、2项标准的基础上,具备3、4、5项任一项标准,方可认定为“山东省特色药材”。
四、认定程序
(一)地方推荐。各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市场等部门,按照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当地资源分布和产业实际进行推荐。
(二)专家评审。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中药材种植、养殖方面的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中药材进行逐一评定,形成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
(三)公开公示。为确保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省卫生健康委将在官方网站对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印发。
五、组织管理
(一)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市场等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遴选推荐工作,确保推荐药材符合认定标准。对不符合范围和标准的中药材,一律取消认定。
(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的管理,及时了解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定期汇总分析中药材市场行情变化,助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鉴于中药材资源蕴藏量及种植、养殖规模不断变化,为准确反映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变化情况,原则上山东省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目录每5年修订1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 复制这段内容后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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