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金〔2020〕1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20〕19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政策到期收回资金;从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金;采用“省级+市县+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金融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后续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由金融机构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效益、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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