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停止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停止执行】
皖政办〔2019〕3号
依据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本通知停止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在新时代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2017年实施的29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43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 、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并在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监管工作中予以支持,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列第1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市,支持该市或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辖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创新业务、考核定级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帮助争取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保险公司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民间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较高的市,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重点倾斜支持,并在省统筹投资中安排资金,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级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用于激励市、县(市、区)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省财政厅负责)
六、对《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新开工的主要支流及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落实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县(市、区),省级财政每年先行预安排15%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启动,预留5%的配套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按照所提供补充耕地指标数的10%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者奖励2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八、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市,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开发区通过更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创国家高新区。(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九、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对新能源汽车、智能语音、新材料等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争取国家重大政策、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鼓励在项目推进、企业培育、开放发展、机制创新、金融支撑等方面全面发力,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对在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中,获得优异成绩或被国家通报表扬的老工业基地城市、资源枯竭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国家试点示范,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申报当年国家开展相关政策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方面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市、县(市、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十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分配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或政策支持;在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予以适当倾斜;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0%额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县(市、区),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给予奖励支持;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中,没有长期债务或提前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市、县(市、区),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和资金分配、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配、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九、对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取得突出成效,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在分配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时相应予以倾斜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在推进科教大省、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完善创新发展支撑体系等方面成效明显,落实配套政策较好的市,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平台和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实施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三重一创”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对大力培育发展养老、健康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县(市、区),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彰激励的市、县(市、区),安排部分省统筹投资,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繁荣文艺创作、文化遗产保护、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及省级文化文物和旅游等项目资金给予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力度大,高中阶段教育职普协调发展,推进校企合作成效明显,主动争创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试点以及积极创建产教融合示范城市的市,在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对促进外贸外资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外贸转型基地申报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获批基地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七、对公路水路交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市,将该市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农村电商全覆盖巩固提升行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省级财政相关资金中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当地相关领域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对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在质量强市和质量强县(市、区)创建、各类省级以上质量荣誉申报推荐、重大质量项目投入、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目标任务且及时组织验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打造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探索创新建管长效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市、县(市、区),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和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分配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人居环境创建示范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市,在分配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三、对林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林业保护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在分配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对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利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等加大对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出资规模,安排一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奖励,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十五、对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兑现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时予以倾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六、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安排一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奖励,给予再贷款、再贴现、发行金融债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十七、对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市,在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政策资金安排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八、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成效明显或在省级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市、县(市、区),在安排中央财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九、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及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对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技术装备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分配矿山、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时给予一定倾斜。(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安徽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四十一、对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显著、落实食品安全全程质量追溯机制有力的市、县(市、区),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用于支持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豆制品追溯项目建设、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创建,在分配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经费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二、对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发展、创新监管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成效显著的市,在分配药品监管有关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省药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三、对医疗保险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有力、医保基金监管安全、医疗保障绩效较高、医保扶贫成效显著、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市、县(市、区),在医保重大政策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医保局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各方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央及省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完善督查考评体系,改进督查考评方法,创新督查考评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地用足用好督查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有条件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9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从2019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有关督查和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晥政办〔2017〕10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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