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1〕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立体绿化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拓展绿化空间,美化城市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彰显重庆山地城市特色,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实施立体绿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等形式。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崖壁、堡坎、挡墙、护坡、高架桥、轨道立柱、隧道口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以及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保障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体绿化工作,并参加审查立体绿化设计方案。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立体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展立体绿化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应用立体绿化先进技术,推进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 立体绿化由建(构)筑物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已建成建(构)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需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立体绿化。
第七条 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既有建(构)筑物除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八条 地上建筑屋顶绿化,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0.3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挡墙、崖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等实施模块式、铺贴式垂直绿化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应配套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不超过10%,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5%。
第九条 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土与周界地面相连的架空平台绿化,可按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1.5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二)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1.0米、小于1.5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6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三)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0.4米、小于1.0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架空平台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应配套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不超过70%,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50%。
因特殊原因超过前款规定比例要求的架空平台绿化,按种植土厚度折算后再按7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的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后期管养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统筹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已建成办公楼、公共建(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结构,其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辖区区县(自治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补贴,依法应当实施和已享受指标折算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最美屋顶”“最美阳台”“最美坡坎崖”等“最美”系列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屋顶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的顶部为载体,以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
(二)垂直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材料,对建(构)筑物的墙面及立面表面进行绿化和美化的立体绿化形式。
(三)模块式垂直绿化,是指将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和植物材料集合设置成可以拼装的单元,依靠固定的模块灵活组装形成壁面绿化的方式。
(四)铺贴式垂直绿化,是指将防水膜材或者板材与柔性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集合成可以现场一次性铺贴安装的卷材,根据墙面尺寸的不同而灵活裁剪并直接固定于墙面的绿化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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