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1〕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09 12:09: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6日



 



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






重庆是中度缺水城市,工程性缺水问题和现状水资源供给矛盾突出,亟需加快实施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点水源工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加快补齐工程性缺水短板,建设科学合理的重庆水网,全面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水安全保障,现就我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持适度财政投入强度

(一)大力推动重大引调水工程和大型水库建设。实行“一事一议”“一项目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重大引调水工程和大型水库项目投融资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统筹安排、优先支持,计入项目总投资和市级财政投入。

(二)持续推进中型水库建设。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支持范围的中型水库,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的70%—80%(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70%、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75%、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80%),市级资金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度情况予以拨付。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未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市级财政资金按照1亿元/座一次性予以定额补助。对已纳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建议但暂未下达中央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1亿元/座先行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因地制宜开展小型水库建设。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按照6000万元/座、4000万元/座标准,分别给予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100万—500万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库一次性定额补助。对“两群”地区14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小(二)型水库,按照1000万元/座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原则不补助。纳入三峡后续规划的项目按照三峡后续资金有关管理要求落实。

(四)继续实施市级财政贴息。水源工程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筹资由市级财政贴息。其中,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基准利率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贴息期以审批的贷款年限为准,大型、中型、小型水库贴息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25年、20年、15年。鼓励金融机构延长水源工程还本宽限期。市级财政每年对项目业主市场化筹资到账额度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列入工程动态总投资,账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劵支持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劵要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对区县和相关企业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且成效明显的,市财政结合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根据其使用额度和年限,每年给予成本60%的项目资本金或财政奖补等补助。

二、深化水源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

(六)创新项目投融资方式。统筹增量项目建设和存量资产盘活,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源工程建设运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各区县结合实际,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转入(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和PPP等方式加快水源工程建设。探索选择一批已成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资产证券化(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所筹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积极支持大型水利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专项债券,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对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承担的重大水源工程(含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任务负债考核,按照非经营性国有资本建设资金营运方式考核。

(七)推进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并推进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加强水利资产的运营管理,因地制宜发展水中经济,对公益性较强的水源工程,可采取配置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自来水厂、旅游、康养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加强水源建设同供水市场的衔接,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已有稳定可靠水源保障地区原则上短期内不再新建水源工程。

(八)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创新价格形成机制,探索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水源工程的供水产品价格,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但不得违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或协商确定发电上网价格。

三、优化水源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九)强化规划约束和要素保障。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强化“项目池+资金池+资源要素池”对接,统筹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库,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和市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不得安排项目预算。水源工程永久建筑用地按“征转”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淹没区水库水面用地按“征收”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积极推进水源工程建管模式创新。积极推广BIM等技术措施,建立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建管平台,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要素智慧管理。对项目“设计、招标、监理、进度、施工、质量、资金、变更、合同、验收、运营”等关键环节进行清单式管理、全流程监控,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四、实行正向激励机制

(十一)加大政策正向激励力度。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实施得好支持谁”的原则,坚持投资规划与财政规划同步,建立市级财政资金跨年滚动平衡机制,保持稳定适度的投资规模。对区县政府重视、项目业主积极、符合国家政策、支撑全市发展全局的骨干项目、民生和发展需求迫切项目,优先安排审查审批;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综合效益明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优先安排申报中央投资计划、优先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和贴息。对专项债券使用有力、社会资金撬动较好、银行融资突出有效、投资计划完成率高、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区县,在次年安排水利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项目连续两年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区县和单位,原则上市级暂停审批新建水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暂停安排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一年。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另行制定。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水源工程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资源配置、征地移民“双包干”、项目建设和管理、安全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介入推进,分工负责做好水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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