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1〕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09 12:18: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防洪安全,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提升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建项目防洪标准管控

(一)中心城区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且不得低于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确因城市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升降式防洪闸等设施)。

(二)中心城区内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并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在统筹滨江道路、建筑、空间安全前提下,确定防洪护岸工程的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

(三)中心城区内新建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或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

(四)中心城区临河缓冲带、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区域和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以下区域,可以按照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滨水空间、绿地、步道或者慢行车道等设施,但应当符合防洪管控、河道管理和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着力提升城市建成区防洪能力

(一)中心城区已建防洪护岸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他的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

(二)分类清退中心城区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对2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具备拆除条件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限期搬迁拆除,暂时不宜拆除的房屋建筑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期限实施。对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结合旧城改造,有序外迁。对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引导产权人自愿搬迁或者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加快拆除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违法建筑、危旧房屋建筑和其他碍洪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现状房屋建筑,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三)临河在建项目和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拟开工项目应当对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经复核低于100年一遇防洪能力的,应结合规定防洪标准、场平标高和用地红线等尽可能开展设计变更,使项目建成后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四)加强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洪水调度、应急撤离以及其他非工程措施建设。短期内不能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地区,应当加密水位、洪痕标识和警示,加强洪水预警预报,统筹做好防洪应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防洪规划编制和实施。市水利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加快编制防洪规划,抓紧开展防洪水库和防洪护岸工程建设,加强水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等非工程措施建设,强化防洪调度。中心城区长江、嘉陵江干流20年一遇、50年一遇和10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复核成果于2021年4月30日前由市水利局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在规划中严格落实防洪能力提升管控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在涉及中心城区的空间类新编规划中,严格落实防洪能力提升管控要求;梳理涉及中心城区提高防洪要求的已批规划并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防洪能力提升管控要求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其中“两江四岸”涉及提高防洪要求有关规划的处理意见,于2021年6月30日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市政府审定。

(三)强化城市建成区防洪保障。中心城区各区政府要抓紧梳理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已建、在建和拟开工的房屋等建筑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加快清退防洪不达标的房屋等建筑或者加高加固防洪护岸工程,对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区域,应当抓紧编制防洪应急预案,统筹做好防洪应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统筹城市建设与防洪能力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实施统筹沿江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试点、“两江四岸”治理提升、旧城改造、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有关项目时严格遵守防洪要求,统筹开展防洪护岸工程、道路、管线、给排水设施、穿堤工程、跨江建筑建设。

(五)妥善处理中心城区内特殊区域防洪标准问题。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新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中心城区内特殊区段新建房屋建筑和防洪护岸工程确实不能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处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提高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防洪标准。市水利局要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有关区县政府,复核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城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防洪标准,于2021年5月31日前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各区县政府要加快防洪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相应防洪标准,强化防洪标准管控,加快防洪水库和防洪护岸工程建设,持续提升防洪能力,不断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和运行效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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