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日
重庆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筹管理,集约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保障影像数据安全,促进影像数据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计划编制、采集汇交、存储管理、共享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包括通过航天、航空平台(含无人机)采用光学或微波等观测方法获取及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数据。
第三条 全市通用性强、使用频率高、共性需求大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筹管理,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采集、处理、汇聚、共享及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查等工作中,市发展改革、财政、政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建立协同会商机制,不得重复立项和重复预算。
第五条 全市统筹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实行年度采集计划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级有关需求部门和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采集计划的制定,年度采集计划应在利用国产公益卫星推送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采购、自主采集等多种渠道进行影像数据的获取。
第六条 统筹采集计划外,涉及国家决策部署、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需求确需单独采集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充分查询及利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统筹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特需采集。
第七条 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年度统筹采集类型包括:
(一)优于(含)0.2米分辨率覆盖重庆的航空遥感影像;
(二)优于(含)3米分辨率覆盖重庆的航天遥感影像;
(三)其他需求量大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第八条 全市统筹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依据分辨率差异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区等重点地区优于(含)0.2米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实行三年滚动更新,全市优于(含)0.5米分辨率光学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年度全覆盖更新,全市优于(含)1米分辨率光学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半年全覆盖更新,全市2—3米分辨率光学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季度全覆盖更新,纳入全市遥感影像统筹年度采集计划。
第九条 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影像成果数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测绘基准和通用格式。
第十条 全市特需采集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业主单位应自项目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健全影像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规范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存储管理,保障全流程的影像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全市遥感影像统筹服务系统,将非涉密的遥感影像数据集中汇聚至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依托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开放系统对外提供影像查询、浏览、接口等公共服务,按月发布已入库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元数据信息,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涉密的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按照《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并按照约定事项范围使用遥感影像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对违反数据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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