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6〕31号《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全文)
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6〕3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效能,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的专业(或技术)评价和审核,以及对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管理情况的核查。
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指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受省财政厅委托,由江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称“评审中心”)负责承担,组织实施。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预算安排、预算调整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评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评审任务书及相关要求,事先向被评审单位发出《财政投资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具体内容及要求;依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审慎性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按规定要求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业务处室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与被评审单位沟通核实评审情况,书面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
(四)对全过程跟踪管理的项目派驻项目现场代表,参与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按时提交跟踪报告。
(五)对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被评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征求意见书,按要求及时予以反馈。
(三)对全过程跟踪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变动,如招标、合同签订、重大变更及签证、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须提前告知评审中心项目现场代表,并送交相关资料。
(四)负责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工程价款结算结果接受评审中心抽查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条款。
(五)负责从省财政厅建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备选库中选取项目建设所需聘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八条 评审中心不得与被评审单位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报销或收取任何费用。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隐匿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除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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