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发〔2015〕11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11 01:35:04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耕地开垦费分区域、据地类按下列标准收取。

陕南地区: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

陕北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关中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2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

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易地有偿代补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市域内县与县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3-5%收取;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10-15%收取,具体标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确定。上浮部分收入专项用于出让方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及后期管护等。

三、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

认真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群众土地权益新的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用地保障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资金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收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耕地开垦成本变化等因素每年向社会公布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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