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函〔2021〕1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十堰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11 01:47:4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十堰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函〔2021〕143号






西安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建西安至十堰铁路(以下称西十高铁)工程是国家铁路发展规划中高速铁路网纵向通道和我省“米”字型高铁网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对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带动经济联动发展以及加快完善国家高速铁路网布局、提升我省在全国铁路网的枢纽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西十高铁陕西段涉及西安市灞桥区、长安区、蓝田县,商洛市商州区、山阳县共2市5个县(区),建设工期4.5年。为确保西十高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实施

西十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西安市、商洛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及群众安置工作,并负责将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纳入各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促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

二、关于征地拆迁范围

西十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西安东站至西安站联络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与西康高铁建设征地统筹考虑,一并联动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和弃渣场下游安全保护距离内的建筑物(以西十高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的建筑物拆迁量为准)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三、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

西十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规定,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区)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3.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10000-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4.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按土木房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洞)950-1050元/平方米、混凝土框架房1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5.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6.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7.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8.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9.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保重点”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奖励协调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该项目实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支持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支持建设单位在高铁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当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铁路沿线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保证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六)要加强对铁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动员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西十高铁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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