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1〕5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破解营商环境顽瘴痼疾集中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破解营商环境顽瘴痼疾集中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破解营商环境顽瘴痼疾集中攻坚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破解营商环境顽瘴痼疾集中攻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破解营商环境顽瘴痼疾,以持续自我革命推进营商环境革命,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加快推动国省垂直管理部门和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统一受理平台对接。对尚未打通的53个系统,11月底前完成21个系统联通工作,12月底前实现全联通。(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一事联办”,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巩固提升9项已实施“一事联办”事项办理成效,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11月底前全部完成定标,12月底前在全省推广落地。(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一窗通办”,推动市县两级服务事项12月底前全部进驻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占比不低于50%。进一步加快推动镇村两级采用综合窗口受理模式,实现“一口进出,并联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跨域通办”,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将国务院明确的132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优先纳入“全省通办”范畴,12月底前实现民生领域高频事项跨域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开展镇村便民服务场所无人值守等“不便民”问题专项整治,狠抓反面典型并定期通报,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整治高频办理事项不便民、违法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等问题,重点整治办理身份证、户籍、交管、出入境等行政服务事项时违规设置前置条件行为。开通网上支付通道,方便群众缴费。(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专项清理,12月底前对各地各部门、各社会组织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严格落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梳理惠企政策,建立制度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12月底前,企业上市省级奖励等资金实现“免申即享”。(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开展县域金融机构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专项整治,推动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至县域。开展县域贷存比提升行动,到12月底实现县域金融机构贷存比低于50%的,提升1个百分点;低于40%的,提升2个百分点;地方法人银行县域贷存比不低于50%。(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对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不执行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12月底前全部规范到位,并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开展“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专项督查,重点整治政府违约毁约或变相增设兑现条件,不按达成协商解决方案执行的“二次失信”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督查室、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机关实施涉企行政许可随意任性,许可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11月底前出台《湖北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开展超标的查封和拖延执行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12月底前,对已发现的明显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予以100%解除。(责任单位:省法院)
十四、围绕各地各部门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推进整改,对突出问题予以曝光。(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督查室、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营商环境堵点问题大征集大调研”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在制定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吸收。(牵头单位: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思想破冰,扛实责任担当,制定配套措施,加力提效推进;注重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性成果;规范涉企会议、调研、检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力度,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媒体暗访调查,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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