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11-30 01:02:2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提升办理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下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建立和完善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要求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2.强化管理人身份认同。管理人经办人员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

3.支持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解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破产法院或原查封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查封。

保全措施解除后,破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二、规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

4.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或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终止前,除经破产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

5.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东登记事项变更,但因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或被法院查封,管理人无法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破产法院可以采取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解除查封、涤除质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6.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三、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7.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简易注销制度。

8.明确申请材料要求。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原件;

(三)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9.营业执照遗失的处理。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者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10.破产企业股权被查封、质押情形下的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

四、推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11.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和企业破产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通过江苏法院破产平台及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在两网之间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公示。

12.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人民法院的动态共享,提升人民法院、管理人登记信息查询便利度。

五、推动破产制度实施

13.加强破产法治宣传。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有经营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获得救治再生。对于应当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及时退出市场,推动实现优胜劣汰。

14.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对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推动休眠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六、附则

15.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16.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17.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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