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21〕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30 01:01: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1〕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宣布:“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正式注册成立。伴随着北交所的成立,新三板精选层于2021年11月15日不复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内政办发〔2021〕38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的第二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对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三)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修改为“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二)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三)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二、鉴于新三板精选层不复存在,删除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的第四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晋层。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精选层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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