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2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28 23:01:3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3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有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3月15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金〔2020〕46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目标价格保险等。农房设施、农机农具等涉农保险业务,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执行。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共分两个层面进行:首先,遴选确定山东省(不含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承保机构;其次,在省级承保机构范围内,遴选确定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承保机构”)。

第四条  公开遴选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遴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进行,既要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又要确保择优选用、公开透明,真正把资质能力突出、服务水平优秀的承保机构遴选出来。任何机构不经公开遴选不得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适度竞争、分级负责。充分考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和需求,鼓励保险机构适度合理竞争,引导其加大投入,提高服务质效,避免因过度竞争、恶意竞争等行为损害农民权益。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全省统一的遴选规则,组织开展省级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委托授权设区市组织实施辖内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级承保机构遴选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辖内遴选工作方案,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也可分险种类型等方式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县级不得开展遴选工作。

(三)鼓励创新、动态考核。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被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当地(县级)首创产品的,给予首创承保机构创新期保护。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构建常态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树立激励约束、奖优罚劣鲜明导向。

第五条  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评审等。

第六条 省级建立由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咨询专家库,遴选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省级承保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农业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五)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省级分公司已与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六)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七)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八)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接受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

(十)符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公开遴选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公告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从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遴选确定省级承保机构。

(四)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对遴选出来的省级承保机构进行公示。

(五)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六)印发正式文件公布遴选结果,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承保机构,须符合以下全省统一条件:

(一)省级分公司在已公布确定的省级遴选名单之内。

(二)符合农业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三)各县级分支机构仅可参与本县区域范围内的遴选,不得跨县域参与遴选。

(四)承诺采取措施提高承保区域内3大主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

(五)接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管理,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遴选工作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排斥其他通过省级遴选的承保机构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  县级承保机构遴选程序可参照省级遴选程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合规方式进行。遴选过程中,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须从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咨询专家库中抽取。遴选结果公布前须函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数量、承保范围、承保险种、预计规模等。

第十一条  省级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因规模大、险种多、地域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家的,须向市级财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统一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确定。每个县的承保机构数量最多不超过5家。采用共保体承保的,所有承保机构须在本县域遴选确定的机构范围内。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正公平、适度竞争,各市应合理确定遴选承保机构承保份额,防止单一机构垄断经营和道德风险。

第十三条  经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承保期限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合同的承保机构,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到期。2021年1月1日之后至首次遴选结果公布前,若原合同到期,为不误农时、保障农民权益,可签订不超过一个承保周期的临时协议。遴选以3年为一个周期,各级应于每周期结束前半年内重新组织遴选。首次省级遴选工作须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遴选工作须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正式遴选结果公布后,新老承保机构要做好过渡期安排与交接工作。承保机构一经遴选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严禁在过渡期内恶意突击投保,扰乱市场秩序,一经查出,直接取消其参与当地遴选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考核排名处于后两位的,减少其承保份额;连续三年绩效评价考核处于末位的,取消其下一轮次省级遴选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剩余服务期限承保资格:1.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2.承保机构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评价;3.承保机构存在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4.承保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舆情的;5.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的;6.承保机构及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业务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取消资格后该机构所负责的业务需重新遴选,服务期限为该承保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首创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确定开展保险标的之前的满3个自然年度内,当地(县级区域)政府有关部门未与任何保险机构就该保险标的开展过业务合作。承保机构开展首创业务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同意,首创承保机构享受3年独家经营的保护期政策,且不受当地遴选承保机构条件限制。认定为首创产品但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取消承保机构首创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设区市遴选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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