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函〔2021〕1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6:49:3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1〕17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为强化全省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办理失业登记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管理服务覆盖面。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劳动者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定期通过与工商、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按时办结失业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以及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豫事办、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杜绝逾期办理情况发生。对失业登记申请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回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坚决杜绝一拒了之。

三、加大登记失业人员帮扶力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将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详细了解记录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分级分类提供就业帮扶。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持续帮扶工作。

四、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其他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但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信息更新工作,避免“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内产生“僵尸数据”。

五、做好差评核查整改工作。省厅接收到部级人社政务“好差评”系统的差评数据后,按照“谁经办、谁核查”的原则,将差评核查整改通知单分发至相关人社部门进行核查。有关人社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回访核查,对核查为真实有效的差评,应在接收到差评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直至当事人满意。

六、妥善处理数据信息修改。对在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数据信息,要及时进行修改。尤其是接到用户信息修改需求时,要认真对待、及时核查,不能简单拒绝。若情况属实,且在权限范围内的,即时办结;权限之外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省厅将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逾期办理、好差评、审核通过率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情况纳入就业工作年度考评范围,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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