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教〔2019〕68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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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教〔2019〕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协会,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7月25日








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县(含直管县,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县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方支出责任。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科技创新的特点,明晰划分政府科技投入边界,科学合理确定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社会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县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财政侧重支持服务基层的技术开发、集成应用和转化推广,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七个领域。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市、县根据相关基础研究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支持农业、生态、环保、医药卫生、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研究以及引领我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解决制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聚焦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保障改善民生等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对已取得科技成果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通过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省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园区(示范区)建设、科技服务业发展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事项,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的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中国特色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全省统筹协调管理,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在完成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市、县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县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县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安排部门预算,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增强财力保障。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深化相关改革。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科技计划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使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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